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5
【法律文号】:并政办发〔2007〕11号 【执行日期】: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并政办发〔2007〕11号
【字体: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及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春节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2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安监、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供电等部门实施。

  (一)复产验收

  1、复产验收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山西省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表》要求,合格一个,验收一个。

  2、复产验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煤矿,可以进行复产验收:

  (1)“六证”齐全有效;

  (2)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3)参加市、县、矿三级组织的全员培训,并考核合格;瓦斯员、技术员参加市煤炭局组织的业务强化培训,并考核合格;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进行培训;

  (4)按规定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和作业规程,并按分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5)实行壁式回采,并配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操作,能保证按作业规程正常循环推进;

  (6)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并做到定期调校和标定,煤矿下井人员配备使用瓦斯报警矿灯和压缩氧自救器;

  (7)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8)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乡镇煤矿必须使用省劳动保障厅、省煤炭局印制的专用合同书),并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9)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0)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

  (11)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生命线工程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与工程示范”重点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评审结果的公告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
 本市相关法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