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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06-12-25
【法律文号】:建质函[2006]366号 【执行日期】: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建质函[2006]366号
【字体: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制定的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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