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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5-6-5
【法律文号】:川劳险[1995]18号 【执行日期】:1995-6-5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财政厅
川劳险[1995]18号
【字体:  
关于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一九九一年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1]36号)下发贯彻以来,对保障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受物价因素的影响,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待遇偏低问题较突出。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就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 适当提高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期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和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43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地可参照近期当地民政部门调整后社会救济标准,在原规定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企业因工死亡和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属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新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得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标准。
  二、在计算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时,各地政府可参照社会救济标准和当地物价指数,各地可将有固定收入的死者配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按不超过一百五十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在本通知下发以前按原标准确定的,改按各地的新标准核定,然后再按有关规定确定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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