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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2-21
【法律文号】:川劳仲[1995]6号 【执行日期】:1995-2-21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仲[1995]6号
【字体:  
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局: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开展几年以来,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起到了很好的保证作用,纠正了大量违法和无效劳动合同,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也为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文书。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大增,近来,由于未按《劳动法》规定鉴订劳动和因签订的违法、无效劳动合同,致劳动争议时有发生,给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给处理劳动争议也带来困难。为此,要求各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以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三、经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或核准登记驻地在成都市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四、违反《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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