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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1-20
【法律文号】:冀劳办[1994]46号 【执行日期】:1994-1-20
河北省劳动厅
冀劳办[1994]46号
【字体:  
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自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农民技术员通过转正或上学成为该部门国家正式职工前从事该临时性工作的时间计算了工龄后,尤其是我省又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原担任乡(公社)镇以上机关半脱产干部、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以来,对我省企业职工中原曾当过临时工和从事过上述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影响较大,要求一视同仁,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原全民单位经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乡(公社)镇以上党政机关中经县、区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劳服网点就业的城镇待业青年,上述几类人员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直接考入高等院校、中专、中技学校学习,或经本单位同意直接被外单位招工后成为正式职工,现在企业工作的,其应征入伍、入学、招工前的工龄计算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应征入伍的,属于在部队提干后转业、转为志愿兵后安置或退伍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经组织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专、中技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直接分配工作成为正式职工的,其入学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3、被全民单位招工(含招干)转为正式职工的,其被招工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上述某项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追认上述人员成为正式职工前的工龄,原则上以本人原档案记载、合同书或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为依据。对档案中记载的起、止时间不清或历次填写不一致的,应从严掌握,按时间填写最短的一次计算。
      三、一九六六至一九六八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可以分别从原学制规定毕业年度的九月一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四、审查确定上述人员的工龄,属于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八届大专院校毕业生改从原学制毕业时间计算工龄,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其它上述人员,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中央部属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报省劳动厅审核确定。审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涉及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附:《更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接续连续工龄审批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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