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其实现,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制定本乡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六)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七)按时完成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布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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