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最近,一些市、地、部门不断询问贯彻实施《劳动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者加班工资如何支付问题。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加班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 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二、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 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三、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需要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加点。 四、按法定程序批准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的时限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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