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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7-17
【法律文号】:杭政办函[2006]195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政办函[2006]195号
【字体: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拟订的《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的意见

  为确保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改制时计提的国有资产应按提留用途专项用于改制后企业支付国家规定的有关各项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对计提资产不作清算,企业应承担确保津贴补贴发放的责任。

  二、部分改制企业原计提费用按规定全部支付完后,其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津贴补贴发放遇到实际问题的,应按以下途径分别处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市属企业中有国有资产(股权)的,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红利)承担;无国有资产的,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在原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区属企业及市下放区的企业,应向区有关部门申报,由区政府参照上述意见安排解决。

  三、对企业破产歇业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其津贴补贴发放不落实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档案所在街道(乡镇、单位)向原所在企业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核准后,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市劳动保障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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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夏令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等8部委《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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