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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27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6)46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6)46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决定,在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离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于2006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l、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192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及其以上(193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及其以上(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750元或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06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二)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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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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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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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关于2007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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