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解决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87号)、 《朝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朝政发[2001]33号)、《朝阳市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朝政发[2004]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分别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
(一)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临时聘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 从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参保人员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后,按其本人身份参加相应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下列情况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停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继续记载。
1、聘用期满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期内解聘的。
(四)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聘用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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