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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4-23
【法律文号】:襄樊政发[2007]31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7]31号
【字体: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民工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农民工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农民工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1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与用人单位存在短期劳动关系及其它灵活就业关系的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四条 农民工综合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现收现付,当年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综合保险,是指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为门诊医疗费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条 建立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付及管理费等。

  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补贴。

  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综合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农民工综合保险的监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费用结算,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农民工综合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市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网点,改善医疗条件。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按规定为农民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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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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