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7-4-14
【法律文号】:闽地税发〔2007〕43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发〔2007〕43号
【字体: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省局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修订《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

  一、欠费定义

  欠费,指缴费人(单位、个体户、个人)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

  1、缴费人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2、地税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实施各类检查(稽核),已查定缴费人应补缴的费款,但缴费人未在检查(稽核)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期限内缴纳的应补缴费款;

  3、缴费人其它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欠费的分类

  (一)按照欠费人的还欠能力,分为无缴费能力(死欠)、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具体标准为:

  1、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亦称死欠,指因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