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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21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6)33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6)33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3元。

  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22元。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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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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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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