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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8-25
【法律文号】:柳劳社字〔2006〕51号 【执行日期】: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51号
【字体: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类对象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第二类对象中的协保人员和享受大龄援助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其社会保险关系仍按原渠道接续。

  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一类对象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类对象补贴按实际劳动合同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第三类对象的缴费标准及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办法,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最高不超过100%)为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

  2.医疗保险费:按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3%按月缴纳。

  补贴标准: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按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 企业(用人单位)为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补贴必须按规定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履行新增岗位空岗申报手续、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与招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到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于季后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2. 企业(用人单位)为第一、第二类对象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第二类申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2)当期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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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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