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 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一)第一、二类对象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 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2. 由劳动者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
(二)第三类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 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2. 开办了私营企业的;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第七条 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类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的标准统一或分项申请。但仅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方可申请失业保险补贴。
第三类对象中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费的续缴手续。
第三类对象的失业保险补贴到期或终止后,重新失业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代为办理重新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八条 由于申请人原因无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行中止,如欲继续享受,必须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中止期间的时间计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第九条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十条 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工作流程。
(一)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信息的维护,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可靠。灵活就业人员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发展的灵活就业组织,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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