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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29
【法律文号】:杭劳社退管[2006]180号/杭财社[2006]790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杭劳社退管[2006]180号/杭财社[2006]790号
【字体: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

  委托代管的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亲属要及时向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代管方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反馈上级退管经办机构和委托方。

  5、实行委托代管的退休人员服务经费采取按年结算、核拨的办法。由杭州市退管经办机构和萧山区、余杭区退管经办机构对委托代管人数按统筹地分别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核定的人数、服务经费现行标准、代管协议签订的时间进行年度结算。委托代管的退休人员服务经费与其它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由统筹地退管经办机构统一拨付到各街道(乡镇)。

  6、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代管试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日常移交工作

  1、落实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移交人事档案的工作。在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期间,企业照常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手续,落实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待基本养老金核定后,《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和《职工退休证》由市退管经办机构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所在街道(乡镇),《核定表》应存入本人档案,《职工退休证》发给退休人员本人。

  2、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子女顶职户籍外迁,但本人长期居住(一年以上并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证明,附件四)在六城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经市退管经办机构核实认定后,企业按照户籍在六城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法缴纳服务经费,按规定整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后办理移交手续。

  3、市退管经办机构应进一步组织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转移的集中办理,为企业和街道(乡镇)工作提供便利。集中办理一般每两个月安排一次,同时要同步做好数据库信息和经费划拨相应的调整工作,确保管理服务不受影响。

  三、切实帮助解决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

  对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发生困难的,经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企业退休人员活动小组提出申请,社区(村)要认真研究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对孤寡、无子女双老户企业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后,其剩余的自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经社区(村)报街道(乡镇)审核同意并报区退管经办机构备案,可以适当提高困难补助额度,一个年度内每户补助一般不超过2000元,所需费用在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困难补助费中列支。

  附件一:杭州市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申请表

  附件二: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协议书

  附件三: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移交名册表

  附件四: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证明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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