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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29
【法律文号】:杭劳社退管[2006]180号/杭财社[2006]790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杭劳社退管[2006]180号/杭财社[2006]79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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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六城区与萧山区、余杭区退休人员委托代管
1、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萧山区、余杭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萧山区、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杭州六城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可试行委托代管,按照杭州市区统一办法缴纳、核拨经费,落实管理服务。
上述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需居住一年以上)跨统筹地区,本人自愿要求由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管理服务的,经本人申请(附件一:《杭州市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申请表》),可实行委托代管。代管协议签订以后,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
2、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萧山区、余杭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试行委托代管时,企业应按杭劳社退(2005)199号文规定缴纳服务经费;按个体劳动者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退管经办机构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委托代管。
3、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已经移交街道(乡镇)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为委托方,接受代管的街道(乡镇)为代管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已移交退管经办机构管理的,由退管经办机构为委托方,接受代管的街道(乡镇)为代管方。今年年底前组织一次委托代管手续集中办理工作。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尚未从企业单位移交的,企业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接收档案的退管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负责办理委托代管。
委托代管的双方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代管的工作内容、人员数量、责任承担等具体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附件二:《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协议书》)。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及其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执一份。
4、委托方应按街道(乡镇)分别编制《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移交名册表》(附件三,以下简称《代管名册表》),和有关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材料一并移交代管方。代管方根据送达的《代管名册表》,对代管的退休人员档案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代管手续,将《代管名册表》报送区退管经办机构备案,填制《杭州市退休人员信息表》并转入社区(村),落实代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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