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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15
【法律文号】:津财社[2006]9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社[2006]9号
【字体: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九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纳入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存入本人档案。将享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在《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再就业优惠证》的保管按(津劳局[2006]48号)规定执行。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各主管局(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代填代签《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任何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的申请。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否则取消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企业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企业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确认、人员增减、信息录入及申领补贴等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稳定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受理、初审及上报工作。同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及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跟踪、认定就失业状态。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实行业务专户管理,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各区县开设个人缴费窗口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单独建立台帐,集中代理社会保险缴费事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程度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市财政根据区县财力情况,对实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区县,资金不足的,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已经执行的类似政策,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津劳局[2003]25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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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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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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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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