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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6-26
【法律文号】:冀政[1998]36 【执行日期】:1998-6-26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1998]36
【字体: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和城市(镇)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和城市(镇)居民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1998]17号)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界定社会保障对象
      社会保障对象包括四类人员:一是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已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有就业要求而未找到就业岗位,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限未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二是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重点是困难企业的离退人员。三是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的失业人员,包括: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七类九种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仍未就业,并被解除托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人员。四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职工在领取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国有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由企业依法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通过申请“三家抬”工资性贷款和建立工资预留户解决。
      二、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和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他们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和收入变化情况,分类登记,建立台帐、一月一统计,一月一核实,实行动态管理,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的生活保障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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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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