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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3-22
【法律文号】:淮府办〔2006〕23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府办〔2006〕23号
【字体: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三)自收自支的已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已参加养老保险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规定退休重新核定其养老金时,均应按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比例计发。

  四、2005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资金渠道:

  (一)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已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离退休费调整范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分别发放。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照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

  五、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

  2005年1月1日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补贴基数为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退休费的差额,加发基数一次核定不再变动。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如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本文下发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第六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六、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调整政策时,2005年1月1日后已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

  七、本办法只适用历史上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属事业单位,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转企改制的政策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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