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和管理
第六章 管理服务费的管理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九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十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公有财物和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如实反映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劳动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上述各项基金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六条 为了对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的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地(市)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
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服务费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汇总报表、财务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量大小,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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