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按原办法(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封定到2005年。
四、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金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六、从事特殊工种按规定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七、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不再按提前退休年限扣减基本养老金。
八、新办法实施后,因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缴费基数不实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则上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九、实行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农垦企业职工,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职工,由各盟市参照本意见拟定具体办法,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十、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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