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过渡期内原办法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劳险字(1998)第13号)文件规定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各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0,1,2……n-1——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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