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1.2.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3变更劳动合同。

  1.3.1原则:同订立劳动合同。

  1.3.2程序:

  1.3.2.1当劳动者工作岗位、工种、工作环境等客观因素发生改变,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可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

  1.3.2.2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1.3.2.3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2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享受各项合法权利。

  用人单位工会或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应定期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

  2.1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2.1.1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办法,告知职工工资分配的相关情况,并向职工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1.2用人单位应按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2.1.3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2.2职工培训。

  2.2.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并根据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选择培训方式。

  2.2.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职工参加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的培训,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2.3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2.2.4初次上岗或转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要求的再上岗。培训主要包括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操作技能等基本知识。

  2.2.5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达到职业技能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