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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2.3参加社会保险。

  2.3.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2.3.2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下列社会保险项目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

  2.3.3申报缴费。

  2.3.3.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0%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8%缴纳,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3.3.2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3.3.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3.3.4工伤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程度,用人单位缴纳费用在工资总额0.6%-2%之间确定,职工本人不缴纳。

  2.3.3.5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0.6%缴纳,职工本人不缴纳。

  2.3.3.6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14.5%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5.5%缴纳,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3.4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卡发放给职工本人。

  2.3.5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台帐,台帐内容应以清单形式每年与职工核对,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缴费台帐包括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缴费基数、个人缴纳比例及金额、单位缴纳比例及金额等内容。

  2.3.6社会保险待遇申报。

  2.3.6.1正常退休申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持职工本人档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及养老金领取手续。

  2.3.6.2提前退休申报。

  2.3.6.2.1从事有毒有害、高寒、高温、繁重体力劳动等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申报退休时以本人档案材料记录为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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