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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6-3-13
【法律文号】:湘建建[2006]78号 【执行日期】:
湖南省建设厅
湘建建[2006]78号
【字体: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4、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以及相关保证措施。

  5、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6、包括场内主要交通要道、主要材料加工及堆放场地,办公生活用房、主要施工设备、施工临时用电等内容在内,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7、工程项目配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情况。

  8、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所建立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以及相应资料归档的制度;制度按施工进度落实的情况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取得的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

  9、工程项目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按计划执行情况;制定的消防措施及按施工进度的落实情况;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按施工进度的落实情况;

  10、按规定编审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设备以及人员组织按计划的落实情况。

  11、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标示情况。

  12、对因工程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按规定编审的专项防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13、工程项目建立的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的责权关系明确情况。

  14、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的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情况,以及总包施工单位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情况,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情况,进行安全生产交底的情况。总包施工单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5、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应备原件供现场查验。

  所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规定:

  工程项目或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组织填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或《湖南省建设工程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见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六条 内容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总包施工单位组织填报《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见附件),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自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填报审查申请报告的有关表格时,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包括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以及其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开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施工,擅自施工的,有关部门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应当制止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工行为并书面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工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4月1日起推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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