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证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50万元。
(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4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2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标准为1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缴纳保证金(已开工项目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补缴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前缴纳保证金,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颁发前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缴纳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劳保机构办理保证金缴费手续,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缴费基数认定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法人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单位可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法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费用缴纳保证金。
(三)劳保机构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2)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详见附件3)。
(四)劳保机构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汇总表》(详见附件4)、《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返还登记台帐》(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报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核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建设资金不落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