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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7-16
【法律文号】:大政发[2007]81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7]81号
【字体: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 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金收缴按照建设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向市劳保办缴纳,其他区市县向所在地劳保办工作站缴纳。

  第七条 劳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并签订托管协议。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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