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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13
【法律文号】:石政办发[2005]70号 【执行日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5]70号
【字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一、实施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经济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合理负担、方便就医、减少浪费、保障医疗的原则,将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具体办法

  (一)军队离休干部

  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本政策不变,按规定实报实销。所需经费仍按原体制、原渠道解决,日常管理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军队退休干部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军队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经费筹集、医疗管理等事宜按安置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外,由同级财政补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政策,对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负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经组织批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略低于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制定医疗管理办法,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上级争取和休养所增收节支等渠道解决。

  三、相关事宜

  (一)为方便军休人员就医,减少医疗费支出,各军休所的卫生所经必要的修缮配置后改为市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联网,设专职操作员,实行独立核算,对内向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服务,对外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二)由原部队代管的军休人员医疗保障暂按原协议执行,市军休安置办公室酌情给代管部队以适当补助,待完全移交地方后,按本意见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

  (三)今后新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于当年12月底前按本意见办理。

  (四)各县(市)参照本意见制定与当地医疗保障制度相一致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军休安置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实施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政治性、政策性强,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政策学习和宣传发动,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政策衔接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军休人员思想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尽快完成各卫生所与市医保中心联网配置及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建档办卡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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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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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市区2007年医疗保险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的通知(石劳社〔2007〕62号)
·关于完善《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 用药 报销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关于完善《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市区关闭破产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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