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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18
【法律文号】:冀政〔2007〕59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2007〕59号
【字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是构建和谐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政府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特殊岗位津贴和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稳步提高。但是,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者工资增长缓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依然存在。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报酬权益,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比重,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目标,逐步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收入,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职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纳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力争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落实最低工资规定,促进低收入群体工资增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报酬权益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我省一档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二档地区为540元/月,三档地区为480元/月,四档地区为440元/月。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要认真落实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支付标准。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相适应。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

  三、强化工资指导线作用,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工资指导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定落实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保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当围绕工资指导线中线安排工资增长;因不可抗因素达不到下线的,需按隶属关系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调增工资、补发拖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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