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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4-30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7〕122号 【执行日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7〕122号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4.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清算关闭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

  (二)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二)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三)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认真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等有关规定,从根本上预防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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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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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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