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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4-30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7〕122号 【执行日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7〕122号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六)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

  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

  六、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计管理和工作调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

  (二)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因工作不到位、不积极作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书面报告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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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重庆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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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08年第二季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关于发布重庆市2008年第二季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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