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省政府决定对1989年制定的《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9年印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川府发[1989]97号)同时废止。 此件请转发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 为了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责。 二、 省长、市长、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地区行政以署的专员是所辖区域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管其它方面工作的行政领导,在其分管的工作中也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管理生产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 各级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 省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制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指导安全生产的内容纳入规划中; 2.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省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全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3. 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省长职责: 1.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安全生产情况,主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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