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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4-24
【法律文号】:哈行办发〔2007〕31号 【执行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31号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建设局制定的《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密区域内发包建设工程,使用农民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地区各级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地、县(市)发改、工商、国土资源、金融部门和各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列入投资计划,并持有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查出具的已落实建设资金的批准文件;

  (二)当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工程总造价的70%;跨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造价的50%,并有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

  第五条  为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合同,加强对劳务工人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及时结算劳务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施工企业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比例为:本地企业交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外地企业交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5%(最高额度为80万元),待工程验收完毕,所有手续完结后予以退还。

  第六条   县(市)清欠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专户。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存入人工费支付专户中的资金应当确保工人工资发放。工程项目开工前,存入人工费支付专户的资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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