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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7-4-11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发(2007)22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沪劳保综发(2007)22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将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的制订或修订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成公平合理的定额标准,使绝大多数职工能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

  协商双方还可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将福利项目和福利水平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三、认真落实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规定

  要严格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合法、程序规范、协议有效、履行有力。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尤其是工会组织更应代表职工积极主动提出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要根据对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由熟悉相关政策,协调能力强,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人员担任。双方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应主动邀请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成员或上级工会相关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以提高协商的能力。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方可由相关工会选派,企业方可在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下,由相关企业选派人员担任。

  经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应及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以保证协议的合法有效。

  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双方都必须根据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要增强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透明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

  发挥各级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不断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采取相关措施。要加强宣传,从广度和深度方面不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完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要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工资集体协议范本,指导企业有序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工会的能力建设,加强工会干部的工资理论、工资政策、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协商能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的地区或系统工会,要充分发挥顾问团的指导作用,提高基层工会的协商能力;尚未组建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的,要加快组建。要认真总结工资集体协商经验,及时推广,不断提高协商质量。要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协商的覆盖面。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提高经营者对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对企业考核、评选的主要内容。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保证协议的切实执行。要鼓励企业参加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力度,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并结合其自身特点,完善协商的内容,切实保障职工的权益。对于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督促其尽快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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