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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2-2
【法律文号】:滁政[2005]77号 【执行日期】:
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05]77号
【字体: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 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 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仍保留农业户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资金来源和征收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分别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琅琊、南谯两区统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即集体留存部分的50%),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筹集;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补足。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同配合,负责将统筹资金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统筹资金的具体筹资办法自行制定。

  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年度预决算制度。琅琊、南谯两区统筹资金的支出计划,需经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划入两区财政专户。

  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一次性缴费3600元;二档为一次性缴费6600元。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个人缴费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机构负责征收,并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2)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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