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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2-2
【法律文号】:滁政[2005]77号 【执行日期】:
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05]77号
【字体: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个人账户资金30元;

  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5元,个人账户资金55元;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本意见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次月起支付。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1996年起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时须一次性补缴到不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相同。达到规定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宣传、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琅琊、南谯两区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实施的时间不得迟于2006年底。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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