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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2-2
【法律文号】:滁政[2005]77号 【执行日期】:
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05]77号
【字体: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多管齐下、源头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再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要依托现有培训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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