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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26
【法律文号】:鲁政办发〔2007〕20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7〕20号
【字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四)加强政府主导项目概算控制和建设工程带资承包管理。各类政府主导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立项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等控制指标,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按照项目批准部门批复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咨询、设计单位,停止其承接政府主导项目的资格。

  严格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单位带资施工。对违规带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承接各类政府主导项目的资格。

  (五)严厉制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对已竣工或在建工程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而又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动制约。在原项目拖欠款未彻底偿清以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手续。其中,属于政府主导项目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其新建项目资金,审计部门要列入重点审计对象,有关部门要限制其购买高档办公设备和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属于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或提高其贷款风险警示度,直至暂停对其贷款、担保等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不得授予其“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已经授予的要取消并予以公告。各级清欠机构要将发生拖欠而未彻底偿清的单位名单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并通过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二、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强化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

  (一)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招标发包时,必须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书。承包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书。工程款支付担保书可以由专门的担保机构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单位出具。承包人履约担保书可以由不低于承包人资质等级的同行业承包商出具,也可以由专门的担保机构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单位出具。对不能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书的建设单位,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各级建设部门不得允许其组织招标,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视为不具备必要的信用条件和承包能力,各级建设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投标或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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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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