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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26
【法律文号】:鲁政办发〔2007〕20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7〕20号
【字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全面规范工程项目发包承包行为。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支付方式以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等内容。各级建设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实行分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或直接招用的劳务人员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只能将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内容或劳务作业项目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包工头。总承包、分包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全部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由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总承包企业核验留存。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对分包企业和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承包企业不得变更原投标文件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

  (三)加强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行为的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教育、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审批项目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制约。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直至工程款拨付到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各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对预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核验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强化竣工备案审查

  (一)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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