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项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并尽快推广使用。建筑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输出或输入地区,当地政府和劳动、建设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务工人员加强管理,通过组织教育培训、发放维权须知等方式,提高建筑务工人员的基本素质、维权意识和能力。有条件的市可探索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卡管理、薪酬手册等制度。
(四)坚持总承包企业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五)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用工企业必须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数额和实发数额,经务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留存备查。总承包企业要派员监督分包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领。任何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
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六)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执法力度,对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记录、信誉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授予称号等方面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