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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26
【法律文号】:鲁政办发〔2007〕20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7〕20号
【字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五、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一)健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尽快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二)规范中介咨询服务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和咨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或鉴定检测,并保证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六、落实清欠责任,依法解决拖欠问题

  (一)充分发挥劳动仲裁作用。对新发生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首先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快速通道”,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务工人员工资争议案件随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

  (二)积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对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要指导纠纷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债务人时,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决不允许拖延履行或妨碍执行。各地民间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解决纠纷便捷的特点,积极介入拖欠争议的解决,有条件的可在当地政府的清欠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解仲裁中心,为涉案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涉及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仲裁,倡导仲裁机构适当减免仲裁费用的做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建筑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务工人员的诉讼及协商、调解等活动,切实保障务工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三)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导合理防范和依法解决拖欠问题的成功案例,严厉谴责以讨要欠款为由违法制造各类不良事件行为,引导广大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支持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防新欠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建设领域防新欠工作负总责。要继续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在率先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各项防新欠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司法、劳动保障、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各自关口,共同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教育、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有资产监管以及电力、铁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新拖欠的措施得到落实,并对所主管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新拖欠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调度、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每年12月20日前,省建设厅要将全省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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