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3-8
【法律文号】:沈政办发[2007]14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政办发[2007]14号
【字体: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定目标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市农民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贯彻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争取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须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各类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过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本文共7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