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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3-5
【法律文号】:襄樊政发[2007]17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7]17号
【字体: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工商、监察、宣传、信访、司法、法院、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经委、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农民工工作,形成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农民工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情况复杂,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各部门必须有一个长期规划,采取分步实施方法,逐步逐个解决问题。针对农民工目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我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所有用人企业和单位都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狠抓农民工工资兑现工作。坚持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任何企业和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低于劳动部门确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阳光工程”、“雨露工程”、“技能就业工程”等职业技能培训;整合教育资源,鼓励民营、公办技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分片建立农民工培训和实习基地,降低培训费用。“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培训农村劳动力50万人,新增转移就业5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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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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