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2
【法律文号】:宁政办发(2007)29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7)29号
【字体: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快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要坚持重在预防、重在治本,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一是要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二是要加快落实工资监控和欠薪报告制度,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控力度,重点监控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三是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关部门应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有关部门要将拖欠工资企业名单及拖欠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其登录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市各金融机构通报,确保这项措施落到实处。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切实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定办法,加快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五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促进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完善劳动保障管理。

  (四)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等多种形式,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采取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江苏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关于2007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2008年南京市企业主要工种(岗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关于公布《南京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关于2008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