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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1
【法律文号】:宁政办发[2007]32号 【执行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7]32号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五、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1、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必须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依法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同时,鼓励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保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预警监控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警告。发生拖欠工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曾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突发事件并且仍然存在拖欠现象的企业,要加强监控,必要时依法给予处罚。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预防拖欠工资长效机制。

  2、建立企业拖欠工资报告制度和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以解决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时能及时垫付职工工资的资金来源。企业工会要发挥法定职责和重要作用,及时督促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拖欠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对于因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采取措施而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市、县(区)要尽快成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经费,制定计划,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组织和协调,认真落实有关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自治区成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等事宜(联系电话:0951-5046095 5033136)。

  (二)各市、县(区)要尽快摸清企业拖欠工资底数,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对调查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包括拖欠工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清单等。在摸底调查基础上,研究制定清欠工作计划,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工作措施和进度。

  (三)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进行《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指导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

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杨强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马清贵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

  成 员:丁红霞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黄宗信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王和山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建国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张玉英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赵正川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新华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杨少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

  武晓平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刘 艳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玉生  自治区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主任

  丁红霞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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