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现就做好我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快推进。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积极预防和严厉查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保证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原则、目标和范围
(一)工作原则。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解决工资拖欠与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2007年年底以前,基本解决我区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有效机制,遏制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三)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加快推进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
根据我区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
(一)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已经正常的企业,督促企业在与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于2007年12月底前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三)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四)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六)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是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各级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和定期协商制度。劳动保障、经委、国资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