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强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的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设、工商、税务等单位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
(十二)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组织摸清拖欠工资的底数,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十三)完善协调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十四)加强统计管理和工作调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
(十五)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07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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