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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12-21
【法律文号】:筑府办发[2006]151号 【执行日期】: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6]151号
【字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贵阳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3、建筑业企业持《建筑业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书》,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启动程序:

  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可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认可,从专户支取兑付给农民工。

  七、因建筑业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应从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克扣的劳动者工资之日起 30日内补足垫付工资支付保证金。

  八、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1、建筑业企业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每月用工录用登记台帐、工资发放台帐等。

  2、工资发放情况公示。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20日。

  3、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

  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未发生欠薪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余额退还建筑业企业。

  九、有关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该组织和个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的,应从工程总承包单位交纳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向该分包单位收取该分包项目工程款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可用其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三)建筑业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但约定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从工程开工直至工程结束,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建筑工地每月用工录用登记记录,并依法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五)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业企业应编制详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建筑业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台帐,并按规定保留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

  十、经查实建筑业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或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而引发上访事件,以及提供虚假支付工资支付证明材料行为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其他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讯、林业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相关事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凡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建设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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