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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6-11-7
【法律文号】:京劳社监发〔2006〕166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京劳社监发〔2006〕166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2007年“春节”前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解决农民工问题联动机制的作用确保建筑行业稳定的通知》(京建管(2006)928号)的精神,加强对建筑企业违法发包和违法用工的执法检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建筑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企业要积极作好自查工作,积极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消除劳务结算纠纷。

  3、公安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好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和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大对恶意讨薪、以及欠薪逃匿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首都的社会稳定。

  4、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部门做好农民工群体性讨要工资突发事件的疏导工作。

  5、在处置农民工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市、区、县劳动保障、建委、公安部门、工会组织,要共赴现场、共同解决。

  (二)检查步骤

  执法检查时间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2月15日

  1、开展自查阶段(2006年11月15日至30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06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制定出兑付计划。

  2、执法检查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2月15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有重点的全面检查。

  在大检查开展的过程中,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要组织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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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告
·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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